2017內蒙古烏拉特中旗人民政府辦公室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選聘公告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力度,我旗執法水平,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關于印發<選聘萬名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工作方案>的通知》(內政法發〔2017〕39號)文件精神,烏拉特中旗決定選聘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若干名,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選聘名額及人員構成
本次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在本旗范圍內選聘,聘用名額不少于100名。
二、報名條件
1.擁護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強的社會責任感;
2.熟悉與行政執法相關的法律和行政執法程序,熱心支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3.品行端正,作風正派,敢于堅持原則,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
4.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5.無刑事處罰或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6.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三、工作職責
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持《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證》,協助烏拉特中旗政府法制辦公室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1.向政府法制辦公室反映烏拉特中旗行政區域范圍內行政執法中存在的違法行為;
2.向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參與其他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四、工作紀律
1.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2.不得以權謀私或者妨礙行政機關正常的公務活動,不得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廉潔監督,秉公監督,不得以監督員名義參加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的社會活動;
4.依法監督,持證監督,正確使用《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證》,不得轉借或者用于非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條款。
五、工作方式及
1.工作方式
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采取分散工作與集中工作相結合的辦法,工作性質為義務監督,無工作報酬。
(1)履行監督職責時,應當首先出示《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證》以表明身份,對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具體事項應詳實記錄,并報告政府法制辦公室。
(2)對監督員反映的問題,屬于法制機構管轄范圍的,政府法制辦公室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2009年修訂)相關規定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向監督員反饋。不屬于法制機構管轄范圍的,及時告知其解決途徑。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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