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湖南永興縣機關事業單位選調(聘)公告【招40人】
為進一步深化我縣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人才脫穎而出富有生機與活力的選人用人機制,根據人事部 6 號令、湘人社發〔2011〕45 號文件要求,經研究,決定面向全縣公開選調(聘)40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一、公開選調(聘)的職位、范圍和條件
(一)選調(聘)職位:共40名,其中選調24名:縣紀委2名;縣委辦5名;縣政府辦2名;縣委組織部6名;縣委統戰部1名;縣工商聯1名;團縣委1名;縣婦聯1名;縣金銀管理局1名;縣農機局1名;縣供銷聯社1名;縣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1名;縣移民局1名。選聘16名:縣委內網管理辦1名;縣委機關后勤服務中心2名;縣新聞網站1名;縣人民來訪中心1名;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服務中心1名;縣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中心1名;縣投資審計中心1名;縣道路運輸管理所3名;縣編辦信息中心1名;縣便江灌區管理所1名;縣困難職工幫扶中心1名;縣城管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1名;縣房產局1名。
(二)選調(聘)范圍:
此次公開選調(聘)范圍為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在編具有“三同”性質的正式工作人員(不含副科級以上人員),其中公開選聘范圍不含各類和醫院工作人員。所有報考人員近三年考核必須為稱職(合格)級以上等次。
(三)選調(聘)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3、具備擬任職位(崗位)所需的年齡、學歷、專業、技能條件和其它條件(具體職位條件詳情見附表);
4、年齡45周歲以下(1972年1月1日后出生);
5、適應職位(崗位)所需的身體條件;
6、公務員(參照)單位的人員必須具有公務員(參照)身份;
7、試用期未滿的人員不得報考;
8、根據湘辦發〔2015〕28號文件規定,2014元月以來新錄用的鄉鎮公務員不得報考;
9、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不得報名;
10、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公開選調(聘)的原則和方法
公開選調(聘)的原則和方法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三、公開調(聘)的程序和時間安排
(一)報名。報名采用現場報名方式進行。報名時間定于2017年1月9日至1月11日。每名報考人員只能報考一個職位。現場報名時,報考人員須提供本人學歷與學位證書、有效身份證件、相應職位要求的專業技術資格證等原件及復印件,近期免冠同底一寸照片 3 張、單位同意報考介紹信。報考人員提供的證書、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凡選調(聘)職位規定的資格條件,報考者必須在報名登記表中如實填寫。報名與參考時使用的身份證件必須一致,否則,后果自負。報名地點設縣人社局考試院(縣委綜合樓三樓),聯系電話:0735-5529079。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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